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5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森林、林木、林地及边沿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业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 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 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 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 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 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消除树线接触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 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 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 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七、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 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单 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乡镇(街道)、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 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12119。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