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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交警处罚异议
来 信 人: 宋* 来信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10:21
来信内容: 本人于2024年10月19日朝鸳大至安岳方向行驶,于G319线2729KM+200m处被设备编号为512021000000031131测速电子眼抓拍,12123软件显示本人因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含)100%以下被罚款400、记6分。由于本人在行驶过程中全程采用卫星导航,在行驶中均按照60kmh以下时速驾驶,因此个人认为此测速设备测速不准确,事实不清楚,应撤销此次处罚。本人已通过电话联系交警大队,答复为到安岳交警大队查看报告,但由于路程遥远难以到实地常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特此提出申请:
一是要求安岳县公安局出示此路段限速标准的依据,以此证明该路线限速时速的合理合法合规。
二是要求安岳县公安局出示编号为512021000000031131的年检报告,以此证明测速工具的合理合法合规。
回信时间: 2024年12月17日 16:47
回信内容: 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关于交通处罚异议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319 国道 2729km+200m 处限速40km/h。由道路主管部门安岳县交通运输局邀请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路段进行限速论证。论证结果:综合分析横断面、平面曲线、纵断面及视距等各类参数对限制速度的影响,确定道路几何特征条件下,受圆曲线半径、交叉口视距等参数影响,研究区段允许的最高安全运行速度为 40km/h。
  二、处理情况
  我单位按照规定邀请资阳市质量检验检测和计量检定测速中心进行。对319国道2729km+200m处技术监控设备进行了检定,设备的检定日期 2024 年3月 15日,有效期为 2024 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 且当前设备运转正常。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 年 12 月 17 日